昨天以個人名義出席了一個政府低調舉行的版權(修訂)條例草案相關會議,原本不知道有此會議,友人團體無法出席,手上的工作剛完成一項,便「櫈腳」去了解情況。
(話說會議召開十分鬼竄,只是透r過E-mail通知一些傳謀或之前與局方聯絡過的民間團體,並非公開進行召集。而會議期間官方沒有錄音和錄影,換言之紀錄有可能與出席者的發言不符。)<搞咩咁鬼竄?
首先不知道這版權(修訂)條例草案的話可以看看官方的網站,有很詳盡的資料:
[官方]2011年版權(修訂)條例草案
這次2011年版權(修訂)條例草案並沒有太大的改動,繼續沒有保障原創作者的權益、繼續營商者獨攬版權,其實一早預咗(Well,大部份創作者與公司簽約時,合約已註明版權歸公司而非創作者)。
但當中有關
「刑事」檢控的新增內容則叫人側目,條文上的字眼是
「傳播權利」的運用,簡單說,即是針對網上公開發表的資源作檢控的權力變得更大。網民對這次2011年版權(修訂)條例草案的反應很激烈,原因也在此,因為這些條訂,絕對會影響到言論自由和創作,有一種白色高壓政治的恐慌。(同人作者們更加應該關註這一點,因為本身同人二次創作一開始便有侵權之嫌。)
會議全程發現,雖然草案已經二讀,但當局的條例其實左抄右抄、局長級政府官員
(呀,甚至局長自己沒有出席,出席捱轟的是副長)自己欠缺版權相關知識,條例亦沒有表示已用法律保障未被定罪
(即可能無罪)的疑似侵權人士。
更搞笑是政府請來的某一兩位『拳手』其實與版權法案的修訂無關,更沒有從事版權相關工作,當然也對業界的運作不清楚。雖然政府沒有表明,但「二次創作者是賊,偷取他人創作改頭換面行為可耻」的立場很明確。
老實說,二次創作在第一手創作的基礎上衍生創作,沒有一便沒有二,以這立場而言,二次創作的確觸犯版權持有人的利益
(尤其若透過販賣途徑去發表同人創作,即使你赤字也是侵權行為,只是因為無損版權持有人利益,告你都費事),亦有借第一手創作原有的名聲牟利之嫌。不過,
二次創作是經過「消化」→「創作」,成為另一種新的作品,並且獨一無二,在創作層面上已經獨立,理應獨立處理二次創作文化。
是的,
二次創作已是文化,改圖、改歌詞、畫同人、寫同人文,都是二次創作的根本,亦是自由發表個人意念、政治/社會意向的途徑之一,同時也是全球性大趨勢的文化。請把二次創作列為次文化一類,與嘻哈文化等一樣都應該重視。修例後,授權政府(海關)毋需得到版權持有人的同意,可以對疑似侵權人士落閘放狗,拉咗先算,其實亦是對版權持有人/創作者的漠視。(當然上法庭需要版權持有人證明,但第一步的拘捕行為毋需知會版權持有人。So,版權法真的保障了版權持有人?)
回到昨天的會議,修例後繼續沒有保障版權持有人和創作者,又不能打擊有組織的侵權牟利者,反而令執法人員更容易斷錯症拉錯人。
我也是第一手創作者,版權修例法繼續容許Copyright可以不屬於創作者,創作受侵權的話,只能啞忍,根本幫不到創作者,繼續養肥商人。
明明爭議性很大,高官卻說即將要遞上立法會了,「信我啦,冇事嘅,大家繼續玩惡搞啦」。
咦,我點信你?到時海關拉咗我你切J?
我們註定要繼續遊走於法律邊緣的灰色地帶。
[1回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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